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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象牙制品
我国全面禁止非洲象牙及其制品进出口
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英文缩写为CITES)的成员国,一直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从198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了亚洲象牙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从1990年1月起,我国开始控制进口非洲象牙的数量;从1990年6月起,我国停止从非洲产象国直接进口非洲象牙;从1991年1月1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禁止非洲象牙及其制品的进出口。
1997年以来,因受CITES有条件恢复象牙贸易决定的影响,在暴利驱使下,国外走私分子将我国作为象牙走私目的地,致使走私、贩卖象牙及其制品的活动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所抬头。为严厉打击象牙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发布了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每根涉案象牙的价值标准为25万元人民币,每千克涉案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为4.1667万元人民币。
我国《刑法》对走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象牙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也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