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肖怀礼实习生谢惠茜)深圳古驰(GUCCI)旗舰店“虐待员工风波”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昨晚,古驰公司中国总部向本报发来声明称,已撤换有关的管理人员及店铺主管。而对于昨天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古驰事件,有古驰员工向律师反映称调查流于表面。
古驰总部:不会容忍不当行为
昨天,就针对深圳古驰旗舰店“虐待员工风波”,本报记者经多次联系,找到设在上海的古驰中国总部——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公关部传讯总监黄先生。昨天晚上近10时,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报发来声明。
声明称,古驰公司对近日媒体的相关报道十分关注,也注意到少数几位前员工投诉的媒体报道。古驰不允许也不会容忍投诉中所陈述的不当行为。
声明表示,古驰已经对相关投诉做过详尽的调查,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撤换有关的管理人员及店铺主管、建立和公司高层直接而保密的对话渠道,加强对店面管理团队的培训,重申公司的人事管理原则及持续改善所有店铺的员工福利与工作环境。
声明还表示,除此之外,古驰不断投入并加强企业的组织结构、员工的福利。古驰称,“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将继续真诚倾听员工的声音,尊重和关怀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昨天晚上9时,在某网络发起的一项“你如何看待‘GUCCI血汗工厂’丑闻报道?”的投票中,有42%的投票者认为GUCCI“行为可耻,蔑视员工有违企业良心,抵制购买。”有41%的投票者认为“有待考证,员工片面言辞不足信,需深入调查。”另有16%的人认为之前见过类似的血汗报道,所以不感到惊讶。
律师质疑:对古驰公司的真诚度打问号
昨天,在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报发来声明后,记者再次采访了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杨乾武律师。
杨乾武表示,通过声明可以看出,古驰公司对于公开信中内容的真实性并没有异议。对于这样的诚实态度。“我觉得具有积极意义,这也是一个国际著名品牌应有的担当。”他说。
不过,杨乾武认为,古驰的表态,目前看来也仅仅停留在表态层面,因为目前并没有看到任何有关古驰对涉案员工给予应有的赔偿或者补偿的信息,也没有看到古驰对涉案员工有任何歉意的信息。“如果古驰仍拒不赔偿或者补偿或者向涉案员工致歉的话,对于古驰的真诚度,我觉得有个很大的问号。”
古驰员工:被调查的都是安排好的人
杨乾武向本报记者表示,昨天下午,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派人前往罗湖劳动局监察部门,就古驰提交的全面否认员工诉求的证据进行质证。
杨乾武认为,古驰提交的证据中,关于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存在实体违法、程序违法、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等三大问题。
同时,他认为,纸质版的考勤记录和电脑考勤记录,都不能反映员工的真实加班时间,因为“打完卡后还会继续加班”。
昨天,杨乾武律师还向本报记者透露,有古驰内部员工向他反映,相关劳动部门的调查并未能真正触碰到古驰受“虐待”员工。
据杨乾武律师介绍,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古驰员工对他表示,政府相关部门的迅速所行动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希望,但调查的过程却与他们的期待相去甚远。
“劳动部门调查到的员工都是古驰内部安排好的人,真正知道内幕的员工却没能被劳动部门接触到。”杨乾武这样向记者说。他表示,向他反映情况的古驰员工认为劳动部门的调查流于表面,没有真正挑到“血汗工厂”的神经。
附报道:深圳GUCCI旗舰店涉嫌虐待员工,有关部门详解劳动法规
安排怀孕7个月员工上夜班违法
劳动者非常关心:用人单位能否安排怀孕员工加班和上夜班?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加班,算不算加班工资?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
据新华社报道,自称曾在深圳GUCCI旗舰店工作过的员工称,“孕妇一站就是十几个小时,甚至怀孕7个月的员工仍要上夜班,最终致使孕妇流产。”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女员工尤其是怀孕女员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数位离职的员工表示,古驰实行的是所谓的“综合工时制”,一天的工作时间大约为10小时,但每晚22点下班后,员工们都要“先打卡下班再加班”,往往要清点货物到凌晨2、3点钟,因为这样就算正常下班,不用计算加班工资。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说:“《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延长工作时间须支付工资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此外,《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还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深圳商报谢惠茜、徐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