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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70万玉器,发货单上不明晰索赔吃了哑巴亏

日期:2010/01/20 来源:编辑: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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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发的是价值不菲的玉石,收货人却坚持说没有收到,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却因没有证据败诉。一来因发货单上没标明货物的价值,二来因没有本人签收,盲目相信生意伙伴,一南方客商损失了近百万元。

前不久,从广东来哈经商的夏先生无比失望地回了老家。此次来哈,夏先生是为了四个月前他发的一批货物打官司。官司输了,他只有空着两手回去,夏先生说,以后就算是再熟的合作伙伴,也要按正规途径发货,写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价值。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夏先生是做玉石生意的,经营一家玉石加工企业,产品主要销往北方,在哈尔滨他有个张姓的合作伙伴。一般情况下,张向夏提出发货要求,夏便按照张的要求向哈尔滨以托运的形式发货,并将写有货品数量和价格的单据放在货物中。张在接到货物后,按照单据上的数额给夏汇款。双方合作了很多年,一直都很顺利。

可没想到四个多月前,张像往常一样向夏订货,不同的是货物量比较大,总货款达到了70余万元。夏也没多想,按照张下的订单发了货。可过了两个多月,张说自己还没收到过货物。夏急了,明明发货回执单上写明了货已被签收,怎么就说没收到呢,70多万的货款不是个小数目,情急之下,夏飞来哈尔滨。他找到张,拿着回执单与张理论,可张就说没有收到货物,而且回执单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

夏又找到托运公司,按公司的人说,他们把货送到了张公司楼下,由收发室的人签收的。虽然这样有些不合规矩,但他们每次都是这样,而且也没出过错,货物肯定是张收到了。在与张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夏把张起诉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张要求夏拿出自己收到货的证据,夏拿出了托运公司的发货回执单。张的代理律师指出,首先,上面没有张的签名,不能证明张签收了这批货物。其次,就算张签收了这批货物,也不能表明他收到的就是夏所说的那批玉器。因为在发货单上,夏在发货时在货物名称上只写明了“礼品”二字,并没有标明是玉器。夏称他之所以写礼品是怕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诸如纳税等,而且高档商品的运费也比较高,所以写了低价值的名称。

虽然夏先生后又拿出了自己厂的发货单,上面有给张最后一次发货的明细,但张的代理律师认为那不符合实际,不应该作为证据。因为作为厂的经营者,夏可以造出各种各样不真实的发货单。

法院最后驳回了夏的诉讼请求。理由就是,夏所提供的证据均证明不了张实际收到了夏所发出的那些玉器。本案主审法官向记者表示,法庭调查证明,托运单上关键是夏先生无法证明自己托运货物的价值,未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如果未声明价值,对当事人来说,索赔就失去了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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