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及合格印章。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最基本的一项产品标识,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具有合格证明的产品,易于让用户、消费者辩明产品的质量,防止不法商人将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混淆,欺骗消费者。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
1.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合格产品都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标签,还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
2.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如,冰箱、彩电、洗衣机、珠宝首饰、计算机、汽车等产品。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标签,如,服装、鞋、食品等产品。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等上印制“合格”二字。如,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总之,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还可以与产品的检验方式结合起来进行标注。对于产品质量与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设备、操作工序密切相关的产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具有重要的使用性能的产品,价值较高的产品,要采用逐件检验,如: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缝纫机、钟表、首饰等等,这些产品则要求每件产品都要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对于同批原料,同种工艺、同台设备生产,只是包装采用分装工序,其产品质量一致性很强,或者产品产量、数量很大,价值又不高的,一般采用逐批检验,即对同批产品抽取一定样品进行检验,如:酒、啤酒、饮料、罐头、洗衣粉、洗涤剂、化妆品、电池、五金工具、文教用品等。这些产品可以采用在产品的运输包装箱内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方式予以标注。
4.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要求,认真应对进口产品在生产出厂时没有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实际情况,对进口产品可以免除标明这项标识。